引言
当公司被提起衍生诉讼或股东压迫诉讼时,若涉嫌不当行为者仍掌控公司管理权,公司资产或正在进行的业务往往存在被侵害的高度风险。
因此,原告/申请人通常希望在案件审理期间,维持公司资产和现状的完整性,以防止涉嫌的不当行为对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在这种情形下,向法院申请委派一名临时接管人,是一项有效的法律手段,能及时遏制此类风险。
临时接管人的职责
临时接管人是由法院应申请人的请求委派,进入目标公司,在诉讼审结前,负责监管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临时接管人可获得广泛的权力,例如在接管期间独自签发公司支票的权力。
尽管临时接管人是由申请人提名,但根据法律,其被视为法院的官员,而非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马来西亚案例 Tai Kwong Goldsmiths 清楚阐明,接管人是诉讼双方之外的独立角色。
英国案件 Re a company (No 00596 of 1986) 进一步解释了接管人中立性的本质,指出接管人是被法院委派来“维持现状”,其职责不涉及对争议本身作出任何判断。
法律考量因素
法院在考虑是否应委派临时接管人时,会衡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 申请人是否提出初步可成立的诉求;
- 公司财产是否正处于危险之中;
- 若未即时委派接管人,是否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或者申请人的处境是否会因拖延而变得更不利。
马来西亚有大量案例显示,在股东压迫诉讼尚未审结前,法院批准委派临时接管人以保护公司利益。法院通常认为,在双方股东陷入激烈冲突之际,适当的做法是为双方设定“冷却期”,在此期间由中立接管人监管公司,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营。
在前述英国案例 Re a company (No 00596 of 1986) 中,法院认为有必要在案件审结前,委派一名接管人监管公司三个月,以“让事情在某种程度上理顺”。
结论
如上所述,向法院申请委派临时接管人与提出衍生诉讼或股东压迫诉讼常常是并行的程序。而此类申请的关键在于一个字:快。唯有迅速采取法律行动,才能防止涉嫌不当行为者进一步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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