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公司是否提起诉讼,一般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若董事会决定要对第三方提起诉讼,程序通常相对简单。然而,当涉嫌不当行为的人正是董事本身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简而言之——这些董事是否会通过一项董事会决议,让公司起诉他们自己呢?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对这些不当行为人提起衍生诉讼,以纠正错误。根据《2016年公司法》(以下简称“2016年法案”),股东必须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方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本文将依据作者在 Eow Fun Siew & Anor v Mutual Life [2017] 5 MLRH 270 一案中,为被告反对申请许可所累积的经验,讨论该议题的若干关键点。
初步说明
谁可提出申请,以及必须先发出30天通知的前提条件
根据2016年法案,公司成员、前成员或董事均可申请法院许可,以公司名义提出、参与或抗辩法律程序。
然而,在提交法院许可申请前,申请人必须先向公司董事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意图,并给予30天时间。此程序旨在让董事有机会自行决定是否提起相关诉讼。这与已废止的普通法衍生诉讼中所需的先决条件一致。
法律门槛
在法院批准该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严格满足2016年法案中规定的两个核心条件:
- 申请人须以诚信行事
法院将会检视申请人提出衍生诉讼的真实动机。即申请人是否真诚地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而提起诉讼,还是仅为了达成个人目的或私利。若属后者,则不符合诚信的要求。
- 是否表面上看来,批准该申请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法院也会考量:批准提诉是否在公司整体利益之下是合适的,这通常取决于公司是否能从中获得实质上的金钱收益或等值利益。
换言之,即便申请人满足诚信要求,但若在具体情境下,公司难以从中获得实际利益,法院仍可能驳回申请。
引用新加坡法院的一段判词:“一项马币100令吉的索赔也许有道理,但是否值得为此提起诉讼,则是另一回事。”
法院曾批准许可的案例举例
以下为马来西亚法院曾批准提起衍生诉讼的若干情形:
- 董事未能多年取得正确的审计账目;
- 大股东董事挪用公司资金;
- 董事未能代表公司追讨第三方所欠款项。
结论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347(3)条的规定,普通法下的衍生诉讼已被废止,使未来的诉讼在程序上更具确定性。我国法院对2016年法案下两个申请要件的严格把关,有助于筛除无理和滥诉,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