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近期发布了全新的《AIAC 仲裁规则 2021》(“2021 规则”),旨在对前版本《AIAC 仲裁规则 2018》(“2018 规则”)进行全面升级。
2021 规则是在广泛研究及公众咨询的基础上制定的,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于该日起之后开始的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 2021 规则中的若干值得欢迎的改革内容。
什么是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本质上是一套当事人可约定适用的完整程序规则,用以规范仲裁程序的开展。一般涵盖仲裁流程的各个方面,包括示范仲裁条款、仲裁启动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与任命、仲裁程序的进行直至裁决的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2021 规则仅在当事人明确约定采用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2021 规则有哪些变更?
以下为 2021 规则若干主要修订的概要:
一、规则整合
2018 规则将《AIAC 仲裁规则》和《UNCITRAL 仲裁规则 2013》分为两个部分,同时若当事人欲采纳快速仲裁机制,还需额外约定采用《AIAC 快速仲裁规则》[1]。上述规则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复,导致使用上不便。
2021 规则将《AIAC 仲裁规则》《UNCITRAL 仲裁规则 2013》及《快速仲裁规则》整合为一体,使规则体系更为统一、清晰和便捷,提升了用户体验。
二、快速仲裁机制
在旧规则下,快速仲裁程序须由当事人特别约定,并适用独立的《快速仲裁规则》。但根据 2021 规则,以下情形将自动适用快速仲裁机制:
- 国际仲裁中争议金额少于 50 万美元,或国内仲裁中少于马币 200 万令吉[2];
- 存在特殊紧急情形[3];
- 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适用快速仲裁程序(可在仲裁条款中明确或后续以提交协议方式确定[4])。
此外,如对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存在争议,将由 AIAC 主任裁定[5],其决定具有约束力[6]。
在快速仲裁程序下,将适用以下主要条款:
- 争议通常由单一仲裁员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7];
- 原则上仅以书面材料审理,不举行口头听证[8];如有口头听证,时间不得超过五日[9];
- 仲裁庭自首次发布程序令起须在 90 日内完成仲裁程序(含口头听证,如有[10])[11];结案后,须在 90 日内提交最终裁决草稿供 AIAC 技术审查。
该机制可为当事人提供更快速、低成本的争议解决选项。但需注意的是,2021 规则并未如以往规则[12]般明确赋予延长上述时间表的权利,关于能否延期仍存争议。
三、简易判决程序
2021 规则新增第 19 条,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简易驳回明显无依据或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主张、反请求或抗辩。这一机制有助于节省仲裁时间与成本。
简要流程如下:
- 当事人须在提交答辩书及反请求后 30 日内提出简易裁决申请;
- 对方须在 15 日内作出回应;
- 仲裁庭须在收到最终意见后 45 日内决定是否准许申请。
该机制的引入将促使当事人在起诉状及抗辩中提供充分细节,以避免其主张被快速驳回。
四、裁决的公开
第 44.6 条允许 AIAC 在当事人书面同意并隐去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公开全部或部分仲裁裁决或摘要。这一改革有助于促进仲裁透明度、商业判例的发展,以及仲裁实务的参考价值。
五、多方仲裁员的指定
第 9.6 与 9.7 条引入针对以下情形的默认仲裁员指定机制:
- 双方约定组成偶数仲裁员的仲裁庭;
- 有多方原告或被告参与的情形。
在偶数仲裁员机制下,各方各指定一半人数;如有一方未指定,将由 AIAC 主任全权组成仲裁庭[13]。若涉及多方当事人,则须联合提名;如未能达成一致,同样由 AIAC 主任决定。
虽然现实中当事人同意采用偶数仲裁庭的情况较少,但新规填补了原规则的空白。
六、仲裁程序启动时间的澄清
根据旧规则,仲裁程序仅在向 AIAC 主任提交申请后才视为启动(第 2(2) 条),这一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新规则第 7.5 条明确规定仲裁启动日期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之日,符合全球仲裁实务。
七、多合同争议的合并处理
在旧规则下,若同一当事人间存在多个合同争议,仅能分别发起仲裁并申请合并审理。根据 2021 规则第 5.3 条,现可在一份仲裁通知中提出多合同争议,大幅节约时间与费用。
不过,若申请正式合并程序仍须符合第 22.1 条规定的条件。
总结
上述仅为 2021 规则诸多修订内容的一部分。总体来看,新规则旨在提升 AIAC 仲裁的效率与透明度,契合国际最佳实践趋势,势必提升其在业界的吸引力。
我们拭目以待 2021 规则在实务中的应用表现。
[1] https://www.aiac.world/wp-content/arbitration/AIAC-Fast-Track-Arbitration-Rules-v3.pdf
[2] 争议金额以注册仲裁时为准(见2021年规则第 7 条)
[3] 2021年规则第 8.2(b)
[4] 2021年规则第 8.2(c)
[5] 2021年规则第 8.2(a)
[6] 2021年规则第 8.3
[7] 2021年规则第 47.1
[8] 2021年规则第 8.5(a)
[9] 2021年规则第 8.5(b)
[10] 2021年规则第 8.8(m)
[11] 2021年规则第 8.8(m)
[12] 2021年规则第 8.8(l)
[13] 2018年快速仲裁规则第22条
[14] 2021年规则第 9.6(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