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建筑行业中承包商最常遇到的问题是雇主不付款。正如 Mary Lim 法官(现为联邦法院法官)曾言:“现金流是建筑行业的生命线”[1]。若未能及时收到款项,承包商将面临现金流问题,这会影响到下游分包商和供应商的付款。
法院及仲裁程序冗长且费用高昂,无助于解决这一问题[2]。结果是,财务能力薄弱的承包商往往被迫接受远低于应收款项的和解金额。
正因如此,马来西亚于 2012 年颁布《建筑业付款与裁决法令》(“CIPAA”),旨在解决承包商面临的一些付款难题。简言之,CIPAA 提供了一种更快速(约 100 个工作日内)且成本较低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项目进行中的承包商现金流。
什么是 CIPAA?
CIPAA 本质上是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机制。该法令自 2014 年 4 月 15 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此日期之后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筑合约[3]。
CIPAA 旨在于建筑合同的任何阶段,以简易程序处理付款争议,无需等待法院或仲裁的最终裁决。其主要特点包括:
- CIPAA 下的争议由一位名为“裁决人”的独立第三方裁定,裁决人应由双方协商选定,以便根据争议性质选出具有相关经验的裁决人。例如,若预见延误工期是主要争点,双方可考虑委派具延误分析专长的裁决人。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申请由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主任指定裁决人[4]。
- CIPAA 允许合同一方将有关工程款或服务费用的付款争议提交裁决。但违约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费用则不在裁决范围内。
- CIPAA 裁决程序通常于 100 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可概括如下:

- 尽管裁决人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口头听证会[1],但 CIPAA 的程序多数通过书面文件交换完成,无需口头聆讯。这也符合 CIPAA 提供快速低成本争议解决机制的立法宗旨。
为什么选择 CIPAA?
相较于法院及仲裁程序,CIPAA 裁决具备如下优势:
- 更快速
从提出申索到作出裁决,约需 100 个工作日。相较之下,法院及仲裁程序通常需时一至两年。
- 更低成本
由于程序多以文件为主,无须口头聆讯,因此费用更低。CIPAA 并不强制当事人聘请律师,也降低了法律代表成本。
根据第 18(1) 条,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费用。换言之,若承包商证明雇主拖欠款项,雇主除支付应付款项外,还须承担承包商在裁决程序中的相关费用,包括(如有)律师费。
- 裁决决定具有广泛效力
根据第 13 条,裁决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1)高等法院撤销裁决[6];(2)双方书面和解;或(3)争议经仲裁或法院审结。
此外,胜诉方还有以下权利:
- 可申请将裁决决定登记为高等法院判令[7],随后可依法院判令方式执行(如第三债务人命令、清算等)。
- 若败诉方未付款,胜诉方有权暂停或降低工程进度[8]。行使该权利时,CIPAA 保障承包商(1)不构成违约;(2)有权获得合理工期延长;(3)可索赔因暂停/减速造成的损失与开支[9]。
- 胜诉方可向败诉方的“上家”申请直接付款[10]。例如,分包商胜诉但承包商不付款,分包商可向雇主(即承包商之上家)索取直接付款,若雇主仍欠承包商款项,则有义务向分包商付款。
- 适用范围广泛
CIPAA 适用于多种类型的建筑合约。只要合约为书面形式,且涉及以下工程范围,即适用该法令:
- 提供顾问服务(建筑、工程、测量、室内外装修、园艺、项目管理等)之合约;
- 进行以下工程之合约:
-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墙体、围栏或烟囱(无论地面上或下);
- 道路、港口、铁路、运河、机场等;
- 排水、灌溉、水利工程;
- 电力、机械、水、燃气、石化、电信工程等;
- 桥梁、高架桥、水坝、水库、地基、隧道、土地开垦等。
- 上述工程的准备或临时性工作(如场地清理、地质勘察、土方、地基铺设、场地修复、景观美化等);
- 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或人力之合约。
- 禁止附条件付款条款
雇主常在合约中加入附条件付款条款(如“付款时付款”或“若付款才付款”条款),使承包商收款依赖其他事件发生。但根据 CIPAA 第 35 条:“建筑合约中与付款有关的附条件条款无效”。换言之,即便合约规定承包商必须满足某条件后才能收款,该条件在 CIPAA 裁决程序中不具约束力,承包商仍有权获得付款。
总结
整体而言,CIPAA 是一项受欢迎的立法,为承包商解决现金流问题提供了切实保障。然而,由于 CIPAA 程序快速且以文件为主,建筑行业的各方更需妥善保存所有文件记录,以备不时之需。同时,鉴于裁决决定的广泛效力,建议当事人聘请适当的代表协助处理裁决程序。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作者 Leong Chee Weng(电邮:cheeweng@lpplaw.asia)。
[1] Uda Holdings Bhd v Bisraya Construction Sdn Bhd & Anor And Another Case [2015] 5 CLJ 527
[2] 有些仲裁条款规定仅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终止后方可启动仲裁程序,进一步限制了承包商追讨欠款的权利。
[3] CIPAA 第 25(g) 条
[4] CIPAA 第 28 条
[5] CIPAA 第 29 条
[6] CIPAA 第 29(4) 条
[7] CIPAA 第 30 条
[8] Jack-In Pile (M) Sdn Bhd v Bauer (Malaysia) Sdn Bhd [2020] 1 CLJ 299
[9] CIPAA 第 21(b)(i) 条
[10] CIPAA 第 30 条

